姜堰拼团购房211群(107)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111人申请入群

为购房“假离婚” 假戏真做了能吃后悔药吗?

发布时间: 2016-09-01 09:52:41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6194次浏览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文/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陈琼珂  

最近,有购房者动起了歪脑筋,借假结婚、假离婚“曲线购房”,殊不知,这样“打擦边球”的行为背后,隐藏着难以预知的风险。  

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从本市法院了解到一些典型案例,并请法官作出风险提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婚姻非儿戏,结离须谨慎。  

为购房“假离婚”前夫突变卦  

有着四年婚龄并抚育一女的夫妇,签下离婚协议书后,却又走上法庭。女方李莹认为双方离婚是假,规避限购政策买房为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2月,李莹与张强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写着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强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书写。  

然而,双方的纠葛并没有结束。李莹说,签署离婚协议的当晚,张强和她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某房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买房协议未能履行。如此一来,原本要挂在李莹名下的房子成了泡影。当一无所有的李莹要求复婚时,却遭到拒绝。至于自己那份婚内财产,张强也不同意归还。于是,李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李莹是否在被欺诈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  

上海二中院认为,若为了购房,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这样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李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行事。李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自身过错导致离婚,所以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显失公平。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当假离婚遇到真危机,很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由于离婚时往往财产归于一方,一旦事后一方不肯复婚,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侵犯。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继承、抚养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暗藏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更不是一纸私下协议能解决的。  

为享优惠“假离婚”“心机女”如愿了吗  

徐立于2010年10月与女友刘帆登记结婚。婚后,徐立的父亲老徐决定将自己名下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子送给他们作为婚房,但刘帆不太愿意把它作为婚房。之后,夫妻俩看中了位于嘉定区的一套房子,便有了置换房屋的想法,脑筋活络的刘帆提出了假离婚的想法,说个人首套房可以拿到贷款利率优惠而且首付也低,并和徐立约定办好贷款后就马上复婚。  

听她这么一说,徐立也动了心。于是结婚不到半年,夫妻俩又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而且瞒着徐立的父母。就这样,老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置换房屋的建议,将宝山区的房子售出并将所得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汇入了刘帆的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13万元,而购买的嘉定区的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刘帆一人名下。后来,因新房装修,老徐又给刘帆汇去了8万元。  

后来,小夫妻因装修发生争执,刘帆搬回了娘家,老徐夫妇也并未在意。直到2013年1月,刘帆带着父母到他们家向他提出分手时,他父亲才知晓了情况。“假离婚”就这样假戏真做最终变成了“真离婚”。之后,刘帆分别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老徐16万元。看着儿子没有复婚的可能,老徐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对刘帆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房款。  

刘帆则认为,凭借老徐与徐立的父子关系,离婚都已两年了,老徐不可能不知道儿子已离婚的事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行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一年内行使。按此,老徐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时间。而且老徐当初赠与的对象是她和徐立两人,还钱也理应由两个人共同承担,而不应该只有她一人。  

最终,嘉定区法院依法判定撤销老徐对刘帆的赠与行为,判定刘帆应返还所得的赠与房款共计121万元,扣除已返还的人民币16万元后,还应返还105万元。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婚姻不是儿戏,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指的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当前,许多人受到利益的诱使,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手续,想利用“假离婚”来钻楼市政策的空子,或转移财产或逃避责任。虽然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假离婚却存在巨大风险,一旦假戏真做,可能会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  

为购房“假结婚”摊上60万真债务  

为规避上海二套房政策,急于买房的小玉在中介建议下,与陌生男子林某“假结婚”,并打算购到房产后立即登记离婚。谁知,此后林某竟多次推脱,索要钱款,最后甚至完全失联。小玉不仅办不了离婚手续,还差点要为曾是盗窃犯的林某偿还60万元债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3年12月,小玉由“前夫”小东陪同,前往民政局跟林某登记结婚。小玉后来承认,“都是我老公小东跟他联系的。整个事情中,我总共只见了林某两三次。实际上我们没有夫妻事实,双方也没有感情……我们是为了买房子假结婚。”   

原来,小玉和小东是大学同学,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大学毕业后辗转来沪工作,并在本市购买了两套小户型房屋。随着孩子的长大,两人为改善家庭住房环境想要购置一套大房子。通过房屋租赁公司中介人员许某的介绍,二人很快找到了心仪的房子,不料遇到了限购的烦恼。此时,许某建议,自己认识另一中介乐某,可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方式帮客户购置房屋。  

急于购房的二人同意了这一方案,并经乐某牵线,认识了沪籍男子林某。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确定“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支付林某3万元“好处费”,且购房成功后林某和小玉立即登记离婚。2013年10月,小玉与小东登记离婚。两个月后,小玉与林某登记结婚。去年5月,小玉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小玉和小东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小玉还未来得及享受购房的喜悦,就陷入“假结婚”带来的噩梦之中。原本约定购房后就离婚,但林某借口“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多次以生病等为由向小玉索要钱财。小玉按其要求支付数万元费用后,林某依旧没有露面。  

就在小玉为离不了婚而一筹莫展之际,另一件让她感到如同晴天霹雳的事情发生了——她新购置的房产和银行账号竟被法院查封和冻结。原来,2014年5月,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并称“其妻小玉到老家凑钱去了,很快就可以还上”,最终却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林某承诺按期还款60万元但未履行,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还申请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幸,小玉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在组织听证后裁定,解除对小玉名下房屋的查封及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结婚前,我对林某的工作单位、生活经历、家庭父母等各方面情况完全不了解,到现在我也依然不清楚,我的个人情况也没有告诉过他……”后来,小玉才知道,她这个法律关系上的老公不仅甩下60万元债务让自己埋单,而且还是一名曾因盗窃电脑被判处刑罚的盗窃犯。  

2014年9月,小玉决定不再苦等林某露面,一纸诉状交至崇明法院,认为自己是为了购房才跟林某结婚,两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经法院传唤,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小玉和林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无任何往来,亦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小玉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可予以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作假有风险,婚姻需谨慎。“假结婚”仅是就结婚动机而言,从法律上看就是“真结婚”,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中的一切义务,如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等。因此,“假结婚”存在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弄巧成拙,导致人财两空。(当事人为化名)

头条: 上海新房昨日卖掉1267套 传言引发楼市"踩踏"行情

开盘: 又卖光!上周末7盘入市 3盘400套房开盘当天售罄

土地: 8月沪卖地创收近370亿 沪漂你的购买力跟得上吗

导购: 上海排中国苦逼城市排行榜第三 还有能买得起的房吗

龙湖北城天街首创旭辉城云澜湾温泉国际恒大海上威尼斯

责任编辑: xulin

团购报名